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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影视专题讲座线上顺利举行 业者积极参与

来源: CBBPA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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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指导下,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邀请法律专家免费开展线上“民法典与影视专题讲座”,悉心梳理民法典的基本知识,并针对影视行业关切点及大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助力提高影视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加快民法典在影视行业内的推广和普及。
 
8月13日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指导、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主办的“民法典与影视专题讲座”第一讲普法课正式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以“民法典、人格权与影视作品”为题,梳理了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并就民法典中跟影视作品相关的人格权展开释读。8月15日晚,讲座”进入第二讲,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法学专家、律师陈敬以侵权和合同为视角,总结了民法典相较现行法律条文的变化,梳理了民法典对影视娱乐行业的影响,并结合案例分析,给出了诸多中肯的风险控制建议。
 
彰显时代精神 确定分界
民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在课程开始为大家梳理了民法典的基本情况。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的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民法典共7编(总结、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另有附则两条)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给大家一个准备、学习、消化的时间,全社会方方面面都要学习民法典。
 
王成教授表示,整个民法典都在划清楚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的界限,定分界。即在各行各业里,包括从事影视作品制作时,就得知道我们到底能干什么(需要名分),不能干什么(做哪些事情可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民法把世界分为两部分,人、物二分。一方面是人,一方面是物,围绕人形成的就是人身权,围绕财产形成的就是财产权。人身权又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影视作品大体上跟人格权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人格权主要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其中肖像权、名誉权与影视作品更为密切。
 
肖像权、名誉权更新细化
为影视业规范作前瞻指导
 
肖像权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关于肖像权,民法典做出了一个全新的规定:首先从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以及积极权能的四个方面予以规定,包括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其次肖像的新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个可以被识别,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就被进一步的扩大了,它的终极的判断标准,就是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如何理解可以被识别?我们可以把它总结为具有可辨识性,可以使得受众将该形象与特定人相联系。使得通过这样一个形象,可以去确定某个自然人的个人特征,明确的指向某一个权利主体。
 
王成教授提示影视从业者,民法典生效以后,要拍电影、电视作品,尤其将来要拿这个影视作品做广告,或者别的用途(发行、出租、展览等),只要是公开都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才行。因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个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也就是说,两个权利同时存在,肖像作品著作权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超出从事与使用或者宣传作品有关活动范围的使用就要征得表演者的许可,或有特殊约定,包括其人物剧照。
 
人物剧照是被再现的表演者的肖像,作为表演者的原像人就享有肖像权,需征得对方同意方可用于其他用途。与肖像有密切联系的形象涵盖在肖像权之中,当某一角色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这个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法学专家陈敬律师建议,就影视娱乐行业的公司而言,如果涉及到人物拍摄或者是视频等合作事宜的时候,应首先签署和肖像权的使用授权书,明确约定相关的主体,授权范围,时间,使用渠道和方式等等,最好还要有身份证的复印件,当事人的签署。另外,要加强制作发行宣传环节的审核,确保所涉及的自然人肖像均获得相应的同意或许可。此外,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体上,应该谨慎的使用人像的表情包,网络配图等。如果这些图没有合法来源,无法判断是否经过他人的授权来使用的时候,最好还是不要用。
 
名誉权保护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
 
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首次以法律的高度,将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文学、艺术作品当中。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还特别规定,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构成名誉,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成教授指出,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将构成民事责任。如果不是以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创作时要格外注意,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时,要充分尊重历史人物、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这也是对自己项目的风险把控要则。
 
陈敬律师建议,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作品,在改编之前需征得所涉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以历史人物为题材改编的作品,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和历史教育的需要,艺术处理亦应当建立在历史原貌的基础之上;对于映射他人的同人作品,避免出现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等情 节;在影片制作、发行、宣传过程中,注意核实所有信息的真实性,文案内容由公司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审核;所有以公司名义转发的信息,公司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保留可以证明核实过程的资料。
 
格式条款应确保公平并作特殊提示
 
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并且在定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此外,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做了规定,并且确立了公平的原则,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陈敬律师建议,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应当做到:对重要条款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独突出显示。例如:更换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切忌与其它条款文字格式完全一致。在书面合同中对条款做通俗化说明并避免可能存在的歧义,一旦引起歧义会按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进行解释。务必要求合同相对方单独签字确认其已同意并理解该条款。保留好已提示对方注意的交流、沟通证据。
 
合同酌定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是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是可以要求履行的,但是有三种除外情形。其中有一条叫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是与人身义务相关的,民法典除了三种除外情形以外新加了一条规定,叫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能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陈敬律师表示,事实上在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解除经纪合同的纠纷当中是非常多发的,根据这个规定,对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人身义务的情况,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但是对方(艺人)拒绝履行,陷入合同僵局之后,即使艺人构成违约方,裁判机构也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违约方一人的请求来终止这种合同关系。那么在违约责任方面,可以做一些倾斜,倾斜于经纪公司的裁判。
 
据统计,参与观看本次线上直播讲座总人次达948人。为体现活动的知识性和趣味性,每节讲座过程中还特别设置了有奖问答环节,众多学员积极参与互动答题,讲座氛围十分热烈,学习效果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