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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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GENERAL SITUATION OF ASSOCIATION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Radio & TV Program Producer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BB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维权的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方针,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坚持行业自律,维护制作机构和创编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首都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楼6层6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二)行业调研。
(三)行业协调。
(四)对外交流。
(五)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
(七)业务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相关资料和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首都广播电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准确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决议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1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约为理事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十)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2014.8.19)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及北京市财政局要求,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所有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均为20000元/年,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7月1日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10000元缴纳。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所有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汇入本协会账户:
账户名称: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崇文支行
账号:7112210182600036519
三、会费开支范围
1.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春、秋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
2.组织会员单位集体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目展——戛纳电视节、中美电影电视节、新加坡电视节、香港影视展等;
3.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深圳电视节目交易会;
4.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业务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5.组织行业调研,联合专业研究机构编撰年度产业报告;
6.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
7.办公场地租金、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
8.必要的办公支出、管理费用等;
9.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23年10月24日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